被告人到庭
  央廣網北京4月17日消息(記者孫瑩)今天(17日)上午,備受關註的秦志暉,網名“秦火火”誹謗、尋釁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。法院以秦志暉犯誹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,以秦志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。宣判後,秦志暉當庭表示不上訴。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什麼,審判長吳小軍在宣判後對事實認定、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瞭解讀。
  法院如何認定秦志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?審判長吳小軍逐一進行說明。
  吳小軍:秦志暉將羅援的大哥任職的公司由西門改為西門子公司,並無端質疑羅援及其家人搞“利益交換關係”,系無中生有,屬於捏造、編造;關於楊瀾的信息,相關虛假信息雖曾在網絡上流傳,但已經楊瀾、青基會澄清,在此情況下,秦志暉仍然增添內容在網絡上予以散佈,構成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散佈。
  法院認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,秦志暉分別使用“淮上秦火火”“東土秦火火”“江淮秦火火”“炎黃秦火火”的新浪微博賬戶,捏造、篡改、散佈的相關信息累計被轉發4100多次。
  吳小軍:秦志暉作為網絡從業人員,對所發信息的真實性不僅沒有盡到基本的核實義務,反而一貫捏造、編造虛假事實,足以證明其主觀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虛假性,秦志暉客觀上亦實施了捏造、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。
  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,秦志暉的行為構成誹謗罪,且系誹謗多人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。對於尋釁滋事罪的認定理由。
  吳小軍:時值7.23甬溫線動車事故善後處理的關鍵期,秦志暉在此期間,編造政府機關天價賠償外籍乘客的信息併在網絡上散佈,起哄鬧事,虛假信息被轉發11000次,評論3300多次,不僅造成網絡空間的混亂,也在顯示社會引發了不明真相群眾的不滿,擾亂了政府機關的善後工作,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。
  鑒於秦志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,認罪悔罪態度較好,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,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。北京朝陽法院副院長滑爭鳴認為,此案作為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、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動和兩高出台《解釋》以來,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,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義。
  滑爭鳴:網絡空間雖然有別於現實社會,但在網絡中人們的言行卻是具體的,具有社會意義的。信息網絡不是“法外之地”,凡是現實社會中不能僭越的法律底線,網絡世界同樣也不應逾越。
  1983年12月出生的秦志暉,高中畢業後做過電子產品流水線工人、餐廳服務員, 2010年7月到中國爾瑪互動營銷公司負責文案工作,熟悉了互聯網炒作手法。他一直渴望“火”,甚至到地鐵上求粉絲。
  秦火火:你好,可以關註下新浪微博嗎?中國秦火火,秦朝的秦,水火的火啊。
  “淮上秦火火”、“炎黃秦火火”、“東土秦火火”,秦志暉先後註冊過10多個“秦火火”的微博,發佈有關楊瀾、羅援、張海迪名人的信息,甚至無中生有編造故事,惡意造謠抹黑中傷。
  秦火火:我扒出來,讓大家看一看,樂一樂,好玩兒一下。
  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誹謗罪、尋釁滋事罪接受審判,他承認,一些微博內容未經核實。
  秦志暉:當時以楊瀾、希望工程進行百度搜索,發現多個網頁都在說這個事情,所以當時就採用了。
  秦志暉供認,是他使用名為“中國秦火火_f92”的新浪微博賬戶在723事故後編造、散佈了原鐵道部向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的信息。
  秦志暉:因為事故在微博世界影響比較大,發佈這樣的消息,想給鐵道部點壓力。
  秦志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、罪名以及證據多次表示沒有意見,並表示自願認罪,也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反思,向被害人道歉。
  秦志暉:有句話說的好,網絡它不是法外之地,它也是一個講究法律的地方,我沒有註意到法律的存在,也沒有註意到道德的存在,就是因為這種思想上的認知誤區,導致了我的行為擾亂了網絡正常秩序。我對楊瀾、羅維、張海迪、蘭和的名譽造成了很大的打擊,我對此只能說很是對不起。
  “秦火火”,希望網友以他為前車之鑒。
  秦志暉:就是因為微博上一些不道德行為,違反法律的行為,我失去了自由,失去了工作,失去了與家人和朋友團聚的機會,也失去了在網絡世界中遨游的樂趣,請大家珍惜在微博上自由的時光,真正做對社會有價值的人,我就是前車之鑒。
  2014年4月17日,法院一審判決秦志暉犯誹謗罪、尋釁滋事罪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,秦志暉表示不上訴。  (原標題:網絡大謠“秦火火”一審獲刑三年 當庭表示不上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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